湖州南太湖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Publisher:系统管理员Release time:2024-08-20Views:14

湖州南太湖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了进一步推进湖州市及周边区域经济的发展,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发展道路,充分依靠企业联办职业教育,提升职教综合实力,打造浙江职教品牌。进一步提高湖州市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湖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满足行业、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实现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特制定以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湖州南太湖职业教育集团。地址设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在该校加挂“湖州南太湖职业教育集团”牌匾。

第二条 集团性质:群众性、技术性、服务性、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研究合作和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通过加强产教结合、校校联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集团组合效益和规模效应,全面提高集团成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以集团的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湖州职业教育,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变革。

第四条 集团准则:诚信尊重、合作共赢。

第五条 集团接受湖州市教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体制:职教集团实行由会员单位组成的会员理事会制。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措施。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集团成员组成:拥护本章程的职业学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和有一定职业教育经验的企业家、知名的高级技能型人才,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八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任期三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和企业建设;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

4.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第一届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其余各届理事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干事若干人,负责集团总体工作的落实与协调。各职务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限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原因内容。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件报告;

4.建立《湖州职教集团网站》,收集、发布人才培训、毕业生供求等信息,协调成员单位间的实习、技术服务、师资互聘等工作。

5.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

第十七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三章 职能

第十八条  联合百家企业,组建机电、电子、建筑工程、汽车维修、生物制药、物流与现代商贸等8-10个专业群平台和市级实训基地。

第十九条 依托专业平台和实训基地,推进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和企业员工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引进消化、技术开发工作,校地合作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整合集团内人力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共享人才资源库,培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双师型”教师。

第四章 权利

第二十二条 集团内企业的权利

1.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岗前或岗后培训;

2.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专业人才和技术岗位的需求,对集团内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有权向常务委员会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4.优先择优选用集团内学校的毕业生或实习生;

5.将本企业职工的子女(符合基本条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送入集团内学校就读或者培训,优先享受各学校规定内的优惠待遇(收费、就业、出国研修等);

6.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内学校的权利

1.根据自身需要,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师资等方面要求;

2.优先享有教育信息、教学咨询、教育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3.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4.可以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加快学校发展;

5.可以组织教师到集团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实践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型人才等到学校指导教学工作;

6.可以通过集团秘书处采取适当方式与企业或者社会其它领域进行广泛接触,拓展学校的办学路子。

第五章 义务

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义务: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义务,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内企业的义务

1.为集团内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并支付学生应享受的待遇和报酬。

2.根据学校的需求,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专业知识讲座、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3.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4.向集团提供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本单位的人才需求计划。

5.向集团提供本单位专业及岗位技能需求的方向,为集团学校提出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内学校的义务

1.主动与集团秘书处联系,主动提交办学的重要信息;按时、按要求提供实训学生的专业、人数等。

2.集团内学校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3.为企业员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业务培训、技能鉴定。

4.根据企业的需要开展科技服务、技术革新,为企业解决技术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